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雅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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