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31號上訴人綠馳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振祥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被上訴人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大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大印為被上訴人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9年
7月12日變更為吳大印,業據新任法定代理人 陳明 在卷,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原任法定代理人 龔代煌 對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吳大印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吳大印迄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蘇嘉豐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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