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茂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
049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