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32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
8月9日北縣警海秩046字第09900341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8月5日20時2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街○○號華星旅社313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廖文生 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保險套2個,均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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