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千元=3,0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數額、原因及總額。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七、聲請人本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九、聲請人陳報必要支出費用之交通費每月約1,000元,與所附加油發票不相符,請提出最近二個月交通費收據資料說明。
十、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個人因素(例如:業務上、工作上需要),以致每月電話費需1,000元始能維持個人基本生活需求?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