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7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正確之附表(權利範圍有誤及建號有誤與疏漏一筆土地)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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