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6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簡字第1497號、第2144號、第26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接續前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7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2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56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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