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66828元│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48695元│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2235元│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57%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43456元│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邱信華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5,557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168,549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28元為本金;1,12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信華於民國106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357,404元正未給付,其中348,695元為本金;7,91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信華於民國103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74,435元正未給付,其中72,235元為本金;1,40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信華於民國105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26日止累計247,986元正未給付,其中243,456元為本金;4,23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