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張黃月美
張長張秀菊 共同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相對人群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斯武 即清算人
許志銳 莊悅懷 蘇坤波 徐文柟 王紹傑 陳昌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張新波 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75年度全字第189號保全程序卷宗影本(查該案卷宗業已銷毀)附卷可憑,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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