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699號債權人宏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