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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