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呂淑玲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秀月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