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上訴人張雲被上訴人 張嘉莉
張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14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許秀芬法官管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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