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柯伯翰 被告 蘇福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