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1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幼玲
700巷52號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②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③壹萬柒仟零柒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九九②二十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幼玲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102,730元正未給付,其中102,646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幼玲於民國95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197,984元正未給付,(其中152,263元為本金,45,7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幼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34,594元正未給付,其中17,007元為消費款;15,688元為循環利息;1,8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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