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鳳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鳳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鳳英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貴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0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283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