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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