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2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9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2日│1,314,093元│GC二00八二四│││1│司 楊長基 │行│││九││├─┼─────────┼─────────┼───────────┼────────┼────────┼──┤│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5月30日│55,478元│GC二00八二五│││2│ 司楊長基 │行│││一││├─┼─────────┼─────────┼───────────┼────────┼────────┼──┤│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5月30日│6,300元│GC二00八二五│││3│司楊長基│行│││二││├─┼─────────┼─────────┼───────────┼────────┼────────┼──┤│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5月30日│395,625元│GC二00八二五│││4│司楊長基│行│││三││├─┼─────────┼─────────┼───────────┼────────┼────────┼──┤│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2日│235,975元│GC二00八二五│││5│司楊長基│行│││四││├─┼─────────┼─────────┼───────────┼────────┼────────┼──┤│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日│1,892,970元│GC二00八二五│││6│司楊長基│行│││五││├─┼─────────┼─────────┼───────────┼────────┼────────┼──┤│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2日│27,674元│GC二00八二五│││7│司楊長基│行│││六││├─┼─────────┼─────────┼───────────┼────────┼────────┼──┤│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2日│1,434元│GC二00八二五│││8│司楊長基│行│││七││├─┼─────────┼─────────┼───────────┼────────┼────────┼──┤│00│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日│220元│GC二00八二六│││9│司楊長基│行│││二││├─┼─────────┼─────────┼───────────┼────────┼────────┼──┤│0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日│440元│GC二00八二五│││0│司楊長基│行│││八││├─┼─────────┼─────────┼───────────┼────────┼────────┼──┤│0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3日│440元│GC二00八二五│││1│司楊長基│行│││九││├─┼─────────┼─────────┼───────────┼────────┼────────┼──┤│0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4日│14,145元│GC二00八二六│││2│司楊長基│行│││0││├─┼─────────┼─────────┼───────────┼────────┼────────┼──┤│0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4日│1,042,652元│GC二00八二六│││3│司楊長基│行│││一││├─┼─────────┼─────────┼───────────┼────────┼────────┼──┤│01│楊長基│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6月4日│30,000元│XA五九九六五一│││4││行│││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