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佑具保人李恒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恒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恒偉因被告陳俊佑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