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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