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貳仟
元,合計伍萬元。
二、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年四月三十日
止,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貳仟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