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 朱媛 (即 朱啟明 之繼承人)
朱怡 (即朱啟明之繼承人)
朱莉 (即朱啟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5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020110000002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2~544000003台瓦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