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陳邱阿秋代 理人 劉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5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6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7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8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9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10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1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501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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