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郭一亨
郭秀珍 陳水生 陳水吉 陳水興 陳水明 陳東華 陳力維陳麗蓮 陳建爭 視同上訴人 陳醮
陳先托 陳水堅 陳鐵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麗芬
陳芳英 陳慶和黃阿秀黃菊枝 黃花盆 黃花朵 黃萬居 林三民 林福財 林宥維 林淑惠 林淑幸 林驊靜 郭桂汝 莊雯茹 莊雯淇 郭一岳 郭一民 郭鎮瑋 陳黃絲 陳秋惠 陳泰國 陳泰隆 陳建在 陳洪雪霞 陳宜媶 陳惠珍 陳佳正 陳永周 陳春月 (國內公示送達) 陳水清 被上訴人 鄭智文
鄭智忠 陳石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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