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138號債權人 王士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明錡 (原名: 林聖棨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存證信函須寄至林明錡(原名:林聖棨)之戶籍地址)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註:本票二紙均未載發票日及到期日。),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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