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09號被告 劉謙君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 律師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716、2006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27、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謙君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謙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謙君坦承大部分犯行,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見其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其所犯係重罪,增加其逃亡之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