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
被告甲○○具保人 黃心貞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心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黃心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