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7號
106年度簡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合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28、1910號),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106年度易字第3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林秋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林秋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恐嚇行為:
㈠林秋合因其女在校遭學校主任不當體罰,而向雲林縣政府教
育處以電子郵件方式陳情, 張華芬 在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擔任課程督學,即以電子郵件回覆林秋合上開陳情並於郵件中告以對該學校不當體罰之主任所為之懲處,惟林秋合認為懲處過輕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凌晨
2時34分、40分,接續以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傳送:「我來看看你們的孩子如果是被打的被害人,你們是否也認為記申誡就好…我有前科紀錄就好」、「嚐嚐看帶孩子上醫院的感覺後你認為記申誡看夠不夠」、「我是在等我假釋期間過了就要自己討回公道,你們再官官相護吧」等語至張華芬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致張華芬心生畏懼,以此方式恐嚇張華芬。
㈡林秋合因 王金來 以低價向其購進土地後,又於短期內高價售
出,賺取高額利潤而心生不悅,於105年2月10日12時25分許,先以其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是不是你真的賣250萬!讓我被笑得要死!…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你如果把我當成凱子的話,你一定會後悔的!你用內行吃我外行!讓我跟人家的一分地就差80萬!…這口氣我如果在吞下去!我就跟你姓王!你就試試看凱子有那麼好吃那麼好欺負嗎?」、「連我賣掉你都還要給我欺騙!你最好是準備好!先君子後小人!我一定會回去討回公道的!賺黑心錢詐騙朋友!你就要保佑你自己要有那個命來花」等語至王金來之line軟體內,致王金來心生畏懼。林秋合又於105年2月14日13時35分許,接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簡訊:
「你既然那麼卑鄙用警察想來抓我!坳我的錢還想叫警察抓我!那就不要怪我也找你的家人!你不要以為你跟警察很熟就可以為所欲為!你保護好自己以外!也要保護好你的家人!不要因為你自己去害你的家人在外面被打被殺都還莫名其妙的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那你這個當人家父親的就不及格了!賺了黑心錢害自己的兒子變成殘廢有用嗎?做人不想光明磊落!自己做的壞事還害自己的家人受你連累!你趕快去跟你家人懺悔吧」等語至王金來手機簡訊內,致王金來心生畏懼,以此方式恐嚇王金來。
二、證據:㈠張華芬、王金來於警詢、偵訊時所為指述。
㈡雲林縣政府104年12月17日府教學二字第1042414103號函、
本案恐嚇之電子郵件內容電腦頁面擷取、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陳情案回覆單、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104年11月10日東中學字第1040004035號函。
㈢恐害王金來之line翻拍照片4張、簡訊翻拍照片1張。
㈣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被告對張華芬、王金來之恐嚇行為,分別都是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應該是出於同一犯意,都屬接續犯。被告2次恐嚇行為,時間、方式、對象均可以明顯區隔,堪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恐嚇、強制未遂等前科,素行非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檢正其言行,分別對張華芬、王金來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是出於護女心切、氣憤遭人賺取高額土地價差,犯罪動機情有可原,其犯後也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做土木工程,已離婚,扶養3個小孩都已經成年等語(見105易1066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且就宣告刑與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