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珠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709號),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7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珠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珠華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於民國
105年10月24日晚間6時許,在雲林縣水林鄉某練歌場飲用啤酒若干後,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王珠華騎車行經雲林縣水林鄉雲
146號公路大山段旁之產業道路時,為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土厝派出所所長 劉又嘉 、警員 蘇俊彰 盤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經警告知其涉嫌酒後駕車及須實施酒精測試時,王珠華明知上開執勤員警均身著警察制服依法執行公務,竟多次推阻酒精測試,並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妨害公務執行之各別犯意,以「幹你娘」辱罵上揭值勤員警,並多次以手推擠值勤員警蘇俊彰、以腳踢擊並用牙齒嚙咬值勤員警劉又嘉,導致蘇俊彰受有右手虎口處擦傷、右前胸擦傷之傷害;劉又嘉則受有左大腿內側挫傷皮下瘀血等傷害(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上揭員警執行職務。嗣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內,對王珠華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劉又嘉、蘇俊彰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與職務報告。
㈡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㈢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㈣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
共危險罪、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被告上開3種犯行,犯罪態樣均不同,應認係不同的行為,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證,其酒後駕車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容易引發交通事故,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已有不該,竟又對於執勤員警辱罵、動粗,妨害公務執行,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本案亦幸未引發任何交通事故致生實害,兼衡其自承:沒有念過書、不識字,從大陸嫁來臺灣已經8年,有1個女兒已經成年,跟配偶同住,一起做水泥工,但最近因為腰受傷而沒有工作等語(見本院交易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拘役部分定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期許被告記取教訓、切勿再犯。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