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碼色情光碟片貳片、無碼色情漫畫書壹本、選物販賣機之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未經依法申請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在臺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渠所經營「七五九便利超商」店前,無照擺放電動玩具「選物販賣機」(俗稱「娃娃機」)一台,並於機台內公然陳列「無碼色情光碟片與無碼色情漫畫書」,供不特定人把玩夾取機台內物品;其把玩方式係由顧客將新臺幣(下同)十元硬幣投入機台內可夾取物品一次,若顧客夾獲機台內物品,則該物品歸顧客所有,反之(未夾中物品者)十元硬幣歸機台店家所有。嗣警方人員於上揭時、地實施臨檢後,當場查獲插電營業之無照「選物販賣機」一台(四號機台),並扣得機具內之無碼色情光碟片二片、無碼色情漫畫書一本、現金一千四百元及選物販賣機之IC板一塊等物而查獲上情。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風化及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等罪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二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上開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二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無碼色情光碟片二片、無碼色情漫畫書一本及選物販賣機之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上開扣案之現金一千四百元,則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詳警卷第十一頁、第十二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二0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附卷(詳前揭偵查卷第四頁)可稽,且上開無碼色情光碟片二片、無碼色情漫畫書一本,係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