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王子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6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1年9月2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6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7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002│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8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003│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9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004│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0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005│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1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006│中通富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基隆分行│101年12月2日│140,000元│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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