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於民國99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6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