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請人 胡湘玲 (即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25日就任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備查在案。茲因仍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報清算人,並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4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經本院命限期補正相關文件因逾期未補正,已遭本院駁回聲報清算人事件在案。是聲請人既未合法完成聲報清算人程序,自無嗣後聲請展期清算問題,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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