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 林國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08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一日起至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七十六點九五平方公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命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11萬6,3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2,74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76點95平方公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萬9,686元,經核原告訴之變更及追加,經被告同意,按諸前揭規定,應准許之。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伊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於民國98年6月起迄今以OOO路0段00號附近搭設檳榔攤、棚架等方式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76.95平方公尺),爰依民法179條規定,依申報地價之年息5%作為年補償費總額,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如附表所示金額等語,聲明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亦經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依循。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而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88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5萬2,740元,及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07年10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76點95平方公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萬9,68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乃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
┌─┬───┬──┬────┬───┬──┬────┬──┬──────┐│編│占用時│申報│申報地價│占用面│年息│月使用補│經歷│應付金額││號│間│地價│(元/每│積(平│率│償金(元│月數│││││適用│平方公尺│方公尺││)││││││年份│)│)│││││││││││││││├─┼───┼──┼────┼───┼──┼────┼──┼──────┤│1│9806-│96.1│32,697│76.95│5%│17,710│7│73,384│││9812││││││││├─┼───┼──┼────┼───┼──┼────┼──┼──────┤│2│9901│99.1│33,327│76.95│5%│18,052│36│384,677│││-10112││││││││├─┼───┼──┼────┼───┼──┼────┼──┼──────┤│3│10201│102.│33,327│76.95│5%│18,052│36│384,677│││-10412│1│││││││├─┼───┼──┼────┼───┼──┼────┼──┼──────┤│4│10501│105.│39,653│76.95│5%│21,478│24│305,130│││-10612│1│││││││├─┼───┼──┼────┼───┼──┼────┼──┼──────┤│5│10701│107.│36,343│76.95│5%│19,686│9│104,872│││-10709│1│││││││├─┼───┼──┼────┼───┼──┼────┼──┼──────┤││合計│││││││1,25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