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倚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其前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易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罪)、4月(2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觀諸卷附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所示,被告前已因上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同罪質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適用上開累犯之規定加重,亦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皆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暨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附表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1│St.Clare聖克萊爾冰河醣蛋白保濕液│2瓶│1,760元│├──┼───────────────────┼──┼───────┤│2│St.Clare聖克萊爾冰河醣蛋白彈潤精華乳│2瓶│2,960元│├──┼───────────────────┼──┼───────┤│3│St.Clare聖克萊爾膠原鎖水凝露│1瓶│680元│├──┼───────────────────┼──┼───────┤│4│奇亞籽青蔥藍藻餅乾│2包│316元│├──┼───────────────────┼──┼───────┤│5│礦鹽蘇打餅胡椒蕎麥│1包│179元│├──┼───────────────────┼──┼───────┤│6│明治Horn餅乾地中海檸檬口味│3盒│267元│├──┼───────────────────┼──┼───────┤│7│明色美顏美容液15ml│2盒│700元│├──┼───────────────────┼──┼───────┤│8│LuLuLun化妝水面膜36入平衡保濕粉│1包│650元│├──┼───────────────────┼──┼───────┤│9│美髮機能性快乾帽愛心│1個│410元│├──┼───────────────────┼──┼───────┤│10│愛迪達極限動力用制汗爽身珠│2個│318元│├──┼───────────────────┼──┼───────┤│11│Tex-Mex型男彈力髮箍│1個│199元│├──┼───────────────────┼──┼───────┤│12│Noble毛穴角栓清除棒Men│1支│369元│├──┼───────────────────┼──┼───────┤│13│溫太醫一條根溫感舒緩精油貼布│1包│149元│├──┼───────────────────┼──┼───────┤│14│樂品酷炫黑四層醫用口罩│3包│117元│├──┼───────────────────┼──┼───────┤│15│森之果物嚴選有機栗子│3包│360元│├──┼───────────────────┼──┼───────┤│16│大排檔三合一鴛鴦│1盒│189元│├──┼───────────────────┼──┼───────┤│17│清淨園CHEW烤地瓜條│2包│198元│├──┼───────────────────┼──┼───────┤│18│撤隆巴斯益噴劑120ml│1瓶│240元│├──┼───────────────────┼──┼───────┤│19│卡巴萬聖節綜合水果軟糖│4包│556元│├──┼───────────────────┼──┼───────┤│20│日清海鮮杯麵│6杯│570元│├──┼───────────────────┼──┼───────┤│21│大排檔三合一港式奶茶│1盒│189元│├──┼───────────────────┼──┼───────┤│22│御茶園每朝健康650ml│1瓶│30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6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