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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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信任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健 一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玖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