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94年度簡字第754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63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詎乙○○竟與 黃新利 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即共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間某日,夥同黃新利向 陳信伏 購買未經交通部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黃新利、陳信伏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437號案件偵查起訴),並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7、同址12樓之7設置錄音室,且在同址頂樓裝設天線,非法使用FM224.5MHz、FM245.3MHz射頻器材,以中繼方式發送射頻信息至位於高雄縣旗山鎮中寮山區、高雄縣內門鄉山區、屏東縣山地門鄉山區、台南縣南化山區、高雄縣鳳山市○○○路○○○巷1、3、5、7號及高雄縣鳳山市○○○路621至622號頂樓等處所架設之發射站,再由上述發射站非法使用FM101.0MHz、FM95.5MHz及FM92.3MHz射頻器材發射無線電波信號,而經營、設置地下廣播電台,播放 吳燕 (化名「 阿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25437號案件偵查起訴)、 陳政治 (化名「 阿草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437號案件偵查起訴)等節目主持人,所主持供不特定人點播歌曲及插播藥品廣告之節目,致干擾ICRT廣播電台使用之FM100.7MHz頻道及台南之聲廣播電台使用之FM92.7MHz頻道之合法通信。嗣有民眾於93年9月間投書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摘上開地下電台非法販售藥品,影響民生健康,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進行長期監控及蒐證後,發現張志文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艾德曼商行」店內所販賣之 鎮家寶 等十多項藥品(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檢驗結果並未檢出偽禁藥),利用每日向上開地下電台承租4小時之時段播放廣告節目之方式,向不特定聽眾進行藥品銷售,乙○○從中收取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牟利。再經發文請南區電信監理站派員於屏東縣山地門(N22。44'06.0";E120。39'13.5")、高雄縣旗山鎮中寮山區(N22。48'36.7";E120。24'36.7")、高雄縣鳳山市○○○路○○○巷1、3、5、7號及高雄縣鳳山市○○○路621至622號(天祥大樓)頂樓、台南縣南化鄉烏山山區(N23。01'14.8";E120。28'42.6")、高雄縣旗山鎮中寮山區(N22。49'03.7";E120。25'03.6")、高雄市○○○街13、15號、高雄縣內門鄉烏西崙9-6號、高雄縣○○鎮○○路○巷45之19號前方40公尺空地、屏東縣瑪家鄉山區(N22。40'39.7";E120。39'43.6")、高雄市○○區○○路○○號頂樓等處進行無線電波信號監測,發現上開廣播電台確實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以電信器材發射頻率對外播音,致干擾ICRT廣播電台使用之FM100.7MHz頻道及台南之聲廣播電台使用之FM92.7MHz頻道之合法通信之情形。
而上開地下廣播電台之節目連絡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號等之申請人為陳信伏;裝機地址在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7,其中門號00-0000000號電話並轉接至裝機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艾德曼商行」之門號00-0000000號電話;高雄市○○區○○路○○號及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5頻頻有艾德曼商行之相關人員出入等情形。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據上述查證之結果,向本院聲請搜索票,指揮員警於94年5月3日,分別至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5、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7、高雄縣內門鄉烏西崙9-6號、高雄市○○區○○路○○號頂樓、屏東縣山地門(N22。44'06.0";E120。39'1
3.5")、台南縣南化鄉烏山山區(N23。01'14.8";E120。28'42.6")、高雄縣旗山鎮中寮山區(N22。48'36.7";E120。24'36.7")等處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十所列之物品。詎乙○○復承上開概括犯意,與陳信伏基於共同之犯意,由乙○○於94年5月3日為警查獲後之同年5月初某日購入如附表十一所載之電信器材等設備後,由陳信伏架設架設電臺,自94年5月9日起,未經核准,擅自在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7、同址12樓之7及頂樓,連續以微波頻率調頻FM224.5MHz及FM245.3MHz以中繼方式傳送射頻信息,再使用頻率調頻FM101.0MHz,發射無線電波信號,非法經營未具名之廣播電台,供不特定民眾收聽,惟尚未達於干擾合法使用者之程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遂指揮員警持續前往高雄市○○區○○路○○號頂樓等處進行監測及動態蒐證,且側錄該電台之播音內容,於94年6月22日15時40分許,再度指揮員警前往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7、同址12樓之7及同址之頂樓進行搜索,扣得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
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對於證人黃新利、陳信伏、吳燕、陳政治、張志文於警詢之證述,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95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揆諸上開說明,證人黃新利、陳信伏、吳燕、陳政治、張志文於警詢之證述,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新利、陳信伏、吳燕、陳政治、張志文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29692號卷第42、51、94、101頁、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333頁),復有交通部電信總局南區電信監理站非法電台及電波干擾處理報告表18份(均含附件:南電報93字第187、191、192、195、200、201、202、204、205、207、208號、南電報94字第039、
036、038、040、045、048、049號,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66、77、84、98、111、122、127、141、15
3、165、178、304、306、308、310、312、314、
316頁)、電信總局電信監理站廣播電台電場強度干擾測試表7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82、89、116、132、
146、158、170頁)、交通部電信總局南區電信監理站94年3月7日南站字第09400008220號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303頁)、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有關阿春、阿草非法設置未立案廣播電台乙案報告書」4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437、472、478、519頁)、「有關阿春、阿草非法設置未立案廣播電台乙案」錄音記錄69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35、36、68、72至76、79、86、91至95、100、103至107、113、117至120、12
4、129、133至137、143、148至152、155、160至
164、180、167、172至177、449至471、479至510頁)、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在高雄市○○區○○路○○號頂樓(測試日期為94年5月9日、同年月26日)、同址7樓之7(測試日期為94年6月20日)、同址112樓之
7(測試日期為94年6月20日)進行無線電頻率測試及地下電台線路勘查等現場照片共18張(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442、443、474至477、521、522頁)、被告乙○○進入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7更換播音錄音帶之動態蒐證照片6張(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520頁)、中華電信(固網室內)資料查詢表(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6至28、208、209頁)、中華電信電話基本資料查詢表(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32至34、40、41、47至65頁)、中華電信發話號碼明細表(見94年度偵字第14639號卷第28至43頁)、電話號碼00-0000000號電話設定轉接至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記錄(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29692號卷第84至87、374頁)、專案人員跟監紀錄(日期:94年1月24日、同年月25日,均含附件,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
266至277、278至287頁)、中華電信電話通聯分析表(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44至46、200至202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6月17日藥檢參字第0949415071號檢驗成績書10張(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525至52
9頁)、內衛藥製字第7347號、衛署藥製字第6886、44071號藥品資料各1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531至536頁)、龍德咳嗽散許可證網路查詢單1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537至538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3月15日藥檢參字第0949403041號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423至425頁)、高雄市衛生局94年6月22日高市衛食字第0940019614號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
524頁)、行政院衛生署94年6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40023227號函(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530頁)、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述之物品清單(見94年度他字第3438號卷第
349至352、379、380、386、392、398、403、409、410、415、420至421頁、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29692號卷第168頁)、照片40張(見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2
9692號卷第11至14、153至155、162、163、170、17
1、192、193、230、252至255、380至388頁)等物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自93年間某日起至94年5月3日止,違反上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之行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
2項之罪;被告自94年5月9日起至同年6月22日止,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被告與黃新利間就前開違反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2項之犯行間,及被告與陳信伏就前開違反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被告先後多次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及多次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行,時間緊接,且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2項之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於附表四所示扣案物品起訴,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之犯行,就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之行為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本件被告乙○○犯罪事證既臻明確,原審法院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將被告乙○○,就上開附表四所示犯罪事實部分之犯行予以併案審理,尚有未洽,公訴人執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審未將附表十一編號9所示節目播放帶10捲全部沒收,亦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貪圖利益,未經許可非法發送無電線波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損害合法業者權益,且為警察獲後,仍不知悔悟,未幾即再為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顯然藐視法紀,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四至十一所示之物,應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亦非供被告上開違反電信法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錄所犯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於94年5月3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所扣
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 凌波 藥水│盒│3│├──┼──────────────┼──┼──┤│2│龍德癢寶乳膏│瓶│5│├──┼──────────────┼──┼──┤│3│強體健│瓶│2│├──┼──────────────┼──┼──┤│4│胃蒙│片││├──┼──────────────┼──┼──┤│5│龍德喘嗽散│罐│3│├──┼──────────────┼──┼──┤│6│菲特寶│瓶│2│├──┼──────────────┼──┼──┤│7│宅配通貨件│件│1│└──┴──────────────┴──┴──┘附表二:於94年5月3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本表1至9項之物品,均由衛生局採樣2瓶後,其餘物品責付張志文保管)┌──┬──────────────┬──┬──┐│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 顧健 │瓶│8│├──┼──────────────┼──┼──┤│2│ 愛德曼 │瓶││├──┼──────────────┼──┼──┤│3│ 阿固永 │瓶││├──┼──────────────┼──┼──┤│4│美國 甘王 │瓶││├──┼──────────────┼──┼──┤│5│清雪強│瓶││├──┼──────────────┼──┼──┤│6│遠保明│瓶││├──┼──────────────┼──┼──┤│7│活力健兒素│瓶│6│├──┼──────────────┼──┼──┤│8│合您順│瓶│5│├──┼──────────────┼──┼──┤│9│鎮家寶│瓶│9│└──┴──────────────┴──┴──┘附表三:於94年5月3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7
樓之5扣得之物品目錄表(本表之扣押物均責付張志文保管)┌──┬──────────────┬──┬──┐│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菲特寶│盒│1985│├──┼──────────────┼──┼──┤│2│NewestRefulgent│罐│627│├──┼──────────────┼──┼──┤│3│KuStrong│瓶│540│├──┼──────────────┼──┼──┤│4│Sturdy│片│596│├──┼──────────────┼──┼──┤│5│Veritable│罐│502│├──┼──────────────┼──┼──┤│6│DAZZLING│罐│686│├──┼──────────────┼──┼──┤│7│AMENITY│罐│694│├──┼──────────────┼──┼──┤│8│BEGOODAT│罐│742│├──┼──────────────┼──┼──┤│9│KUHEALTH│罐│152│├──┼──────────────┼──┼──┤││UNHIDERED│罐│525│├──┼──────────────┼──┼──┤││強體健│瓶│450│├──┼──────────────┼──┼──┤││癢寶乳膏│支│2592│├──┼──────────────┼──┼──┤││ 迪弘 精油按摩棒│支│6500│├──┼──────────────┼──┼──┤││優立鎮錠│瓶│98│├──┼──────────────┼──┼──┤││活力健兒素│瓶│340│├──┼──────────────┼──┼──┤││合您順膠囊食品│瓶│110│├──┼──────────────┼──┼──┤││胃蒙│片│6600│├──┼──────────────┼──┼──┤││龍德喘嗽散│罐│840│├──┼──────────────┼──┼──┤││凌波眼藥水│瓶│337│└──┴──────────────┴──┴──┘附表四:於94年5月3日10時5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
巷1至7號及五甲一路621至622號頂樓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FMSTEREOEXCITER│台│1│├──┼──────────────┼──┼──┤│2│功率放大器│台│1│├──┼──────────────┼──┼──┤│3│電源供應器(一組三台)│組│1│││廠牌:LOKO,型號:SPS-2040G│││├──┼──────────────┼──┼──┤│4│UHFHIGHBAND│台│1│││DUALCHANNELRECEIVE│││││廠牌:GOZTON,型號:GW-320│││├──┼──────────────┼──┼──┤│5│EQUALIZERAMP│台│1│││廠牌:SOUND,型號:SEQ-520│││└──┴──────────────┴──┴──┘附表五:於94年5月3日9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12樓之7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STL發射機│台│1│├──┼──────────────┼──┼───┤│2│分配器│台│1│├──┼──────────────┼──┼───┤│3│雙卡匣座│台│1│├──┼──────────────┼──┼───┤│4│錄音帶│卷│2│└──┴──────────────┴──┴───┘附表六:於94年5月3日11時30分許,在高雄縣內門鄉烏西崙
9-6號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放大器│台│1│├──┼──────────────┼──┼───┤│2│電源供應器│台│3│├──┼──────────────┼──┼───┤│3│激勵器│台│1│├──┼──────────────┼──┼───┤│4│接受機│台│1│└──┴──────────────┴──┴───┘附表七:於94年5月3日1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頂樓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天線│支│1│└──┴──────────────┴──┴───┘附表八:於94年5月3日11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山地門所扣得之
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放大器│台│2│├──┼──────────────┼──┼───┤│2│激勵器│台│2│├──┼──────────────┼──┼───┤│3│接受器│台│2│├──┼──────────────┼──┼───┤│4│電源供應器│組│2│├──┼──────────────┼──┼───┤│5│等化器│台│1│└──┴──────────────┴──┴───┘附表九:於94年5月3日11時許,在台南縣南化鄉烏山山區所扣
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放大器│台│1│├──┼──────────────┼──┼───┤│2│激勵器│台│1│├──┼──────────────┼──┼───┤│3│接受機│台│1│├──┼──────────────┼──┼───┤│4│音頻放大器│台│1│└──┴──────────────┴──┴───┘附表十:於94年5月3日11時30分許,在高雄縣旗山鎮中寮山區
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接收機│台│1│├──┼──────────────┼──┼───┤│2│音頻放大器│台│1│├──┼──────────────┼──┼───┤│3│激勵器│台│1│├──┼──────────────┼──┼───┤│4│功率放大器│台│2│├──┼──────────────┼──┼───┤│5│濾波器│台│1│├──┼──────────────┼──┼───┤│6│電源供應器(LOKO廠牌,型號DP│台│1│││S-150A)│││├──┼──────────────┼──┼───┤│7│電源供應器(LOKO廠牌,型號SP│組│1│││S-2040G)│││└──┴──────────────┴──┴───┘附表十一:於94年6月22日1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7樓之7、同址12樓之7及頂樓所扣得之物品目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雙卡匣錄放音機│台│1│├──┼──────────────┼──┼───┤│2│光碟撥放機│台│1│├──┼──────────────┼──┼───┤│3│耳機│個│1│├──┼──────────────┼──┼───┤│4│混音器│台│1│├──┼──────────────┼──┼───┤│5│影音AV訊號切換器│台│1│├──┼──────────────┼──┼───┤│6│麥克風│支│1│├──┼──────────────┼──┼───┤│7│微光碟片│片│1│├──┼──────────────┼──┼───┤│8│分配器│組│1│├──┼──────────────┼──┼───┤│9│節目撥放帶│捲│10│├──┼──────────────┼──┼───┤│10│節目中繼發射機(FM224.5MHz)│台│1│├──┼──────────────┼──┼───┤│11│節目中繼發射機(FM245.326MHz│台│1│││)│││├──┼──────────────┼──┼───┤│12│信號分配器│台│1│├──┼──────────────┼──┼───┤│13│天線(FM224.5MHz)│支│1│├──┼──────────────┼──┼───┤│14│天線(FM245.3MHz)│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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