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原告介順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鄭瑞崙 律師 邱揚勝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游朝順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00三六九二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許麗華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