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許瑜容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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