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4歲具保人洪章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章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洪章益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而提出現金繳納後,並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具保人洪章益因受刑人甲○○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三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按。惟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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