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388號
原 告 高銀晚
被 告 蔡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4388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6,61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