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1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己○○被告騰富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騰富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騰富公司)、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騰富公司於民國94年9月9日邀同被告丙○○○、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雙方約定被告騰富公司得於94年9月9日起至95年7月25日止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動用方式採循環動用,每筆借款之貸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被告騰富公司申請動用時應另出具動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原告同意後貸放,每筆借款之貸放期間依動用申請書之記載為準,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依撥貸時動用申請書所記載之利率按月計付,借款本息償還方式為按月付息,本金到期1次清償。且約定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騰富公司陸續書立借款申請書,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時間,先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騰富公司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借款債務於95年2月13日到期時,並未依約清償本金,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騰富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計算結果,被告騰富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騰富公司、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乙○○、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期,據其等以前到庭所為之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影本1份、動用申請書影本5份、授信契約書影本4份為證,被告騰富公司、丙○○○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被告乙○○、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及同條第1項之規定,均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六、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騰富公司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借款債務在95年2月13日到期時,並未依約清償本金,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騰富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各筆債務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丙○○○、乙○○、戊○○為被告騰富公司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亦應就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與被告騰富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尚欠本金│利率│利息│違約金││││││││││├───┼────┼───────┼─────┼──────┼────┼─────────┼──────────────────────┤│1│94年11月│332,000元│94年11月18│332,000元│按原告基│自95年1月18日起至│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18日││日起至95年││準利率加│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2月13日止││週年率百│率百分之8.1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分之4.45│利息。││││││││按月計付│││││││││,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2│94年11月│484,000元│94年11月30│484,000元│同上│自95年1月30日起至│自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30日││日起至95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2月27日止│││率百分之8.1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息。││││││││││││││││││││├───┼────┼───────┼─────┼──────┼────┼─────────┼──────────────────────┤│3│94年12月│474,000元│94年12月2│474,000元│同上│自95年2月2日起至│自9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2日││日起至95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3月7日止│││率百分之8.1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息。│││││││││││││││││││││││││││││├───┼────┼───────┼─────┼──────┼────┼─────────┼──────────────────────┤│4│94年12月│324,000元│94年12月5│324,000元│同上│自95年2月5日起至│自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5日││日起至95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3月14日止│││率百分之8.1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息。││││││││││││││││││││├───┼────┼───────┼─────┼──────┼────┼─────────┼──────────────────────┤│5│94年12月│386,000元│94年12月13│386,000元│同上│自95年1月13日起至│自9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13日││日起至95年│││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3月23日止│││率百分之8.13計算之│,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息。││├───┴────┴───────┴─────┴──────┴────┴─────────┴──────────────────────┤│尚欠本金共計: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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