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 鄭偉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惠茹┌─────────────────────────────────────────────┐│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1070~1074│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