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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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3號上訴人 吳雯婷 被上訴人 唐瑋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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