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5年度偵字第656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號至17號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址設南投縣○里鎮○○路1之1號瑪蓋旦農特產品店負責人,明知「 阿里山 高山茶」僅限於產區位於嘉義縣阿里山、梅山、番路、竹崎、大埔及中埔等6鄉鎮之手採高山茶,產量有限,不敷出售。可預見其遵照 王哲謙 (本院另案審理中)於民國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7日經警查獲時止,其間,多次囑其以每台斤新台幣(下同)160至45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南投縣名間鄉茶區生產低海拔機器採收之茶葉,並代為訂製印有「阿里山高山茶」字樣之真空袋、茶葉罐、包裝盒後,將前開南投地區茶葉加以分袋裝罐後,王哲謙並將之展示於址設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63之10號之「 那魯 灣茶園」店內販售,將可能助王哲謙偽以「阿里山高山茶」供消費者選購,使消費者上當受騙而詐得財物,猶基於幫助王哲謙遂行詐欺取財之故意,應允協助,並先後交付如附件一編號1至13所示外包裝等之茶葉商品。王哲謙除將甲○○所交付之前述茶葉,展示該那魯灣茶園」外,並僱用不知情之員工 鄭朝玉徐志偉李純宜陳偉玲 等,向不特定大陸旅行團團員訛稱為「阿里山高山茶」,以每台斤4,8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所得除45%由旅行社抽佣外,餘歸王哲謙所有,恃此營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95年9月7日中午,高雄市金鶴旅行社導遊 黃明達 帶團至「那魯灣茶園」參觀購物時,亦由不詳女性店員訛稱係「阿里山高山茶」向在場大陸遊客兜售,致遊客 周恆仁 陷於錯誤,購買2兩裝茶葉10盒,計詐得2,000元。警方並於附表一、二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
二、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者,應比較新舊法,依「從舊從輕」之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㈠被告甲○○幫助正犯王哲謙為詐欺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之罰金。然於該罪刪除後,應依詐欺行為次數分別成立數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並採數罪併罰。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故詐欺行為如有2次以上,依數罪併罰之結果,法定最高本刑至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較諸修正前常業詐欺之法定最重本刑7年為重。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於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其間所為幫助犯行,以適用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對正犯王哲謙及被告較為有利。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1元以上」規定,
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亦隨之修正,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
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由「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為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提高為「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為有利,應予適用。
四、查被告可預見將偽以「阿里山高山茶」包裝之茶葉商品,交付正犯王哲謙,將助之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猶仍交付之,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且其所為提供偽以「阿里山高山茶」包裝之茶葉商品予正犯王哲謙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在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刪除前,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有關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後,被告係基於一幫助故意,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正犯王哲謙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各減輕其刑。被告所犯前後二部分犯罪行為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公訴人論罪法條雖漏引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惟於事實欄已載有該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該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幫助他人以偽冒商品誘騙購物,打擊消費者信心、嚴重破壞該地交易秩序,惟被告係提供助力,非居主要犯罪地位,獲利不多,且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應依法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捐助新臺幣5萬元之公益金,經此偵審程序,並經科刑判決,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7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正犯遂行詐欺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加工行為所用之物,應予沒收。至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物品,係共犯王哲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被告幫助正犯所為詐欺犯行,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此部分不予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既非被告所有,亦非供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物品,查無證據證明為被告供本案幫助犯行所用之物,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檢察官具體求刑並為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檢察官具體求刑並為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表一┌──┬───────┬─────────────┬─────┬─────┐│編號│扣押處所│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附註│├──┼───────┼─────────────┼─────┼─────┤│1│王哲謙所開設之│二兩裝茶葉(單價600元)│900盒│本院扣押證│││那魯灣茶園│││物編號23│├──┼───────┼─────────────┼─────┼─────┤│2│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600元)│6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4│├──┼───────┼─────────────┼─────┼─────┤│3│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1200元)│20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6│├──┼───────┼─────────────┼─────┼─────┤│4│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800元)│672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7│├──┼───────┼─────────────┼─────┼─────┤│5│同上│三兩裝茶葉(單價3600元)│9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9│├──┼───────┼─────────────┼─────┼─────┤│6│同上│半斤裝茶葉(單價3200元)│12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0│├──┼───────┼─────────────┼─────┼─────┤│7│同上│半斤裝茶葉(單價4000元)│12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1│├──┼───────┼─────────────┼─────┼─────┤│8│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1800元)│20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2│├──┼───────┼─────────────┼─────┼─────┤│9│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1000元)│672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3│├──┼───────┼─────────────┼─────┼─────┤│10│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2400元)│144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4│├──┼───────┼─────────────┼─────┼─────┤│11│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2400元)│20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5│├──┼───────┼─────────────┼─────┼─────┤│12│同上│半斤裝茶葉(單價2800元)│288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6│├──┼───────┼─────────────┼─────┼─────┤│13│同上│一斤裝茶葉(單價38000元)│4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7│├──┼───────┼─────────────┼─────┼─────┤│14│甲○○所開設馬│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590個│本院扣押證│││蓋旦農特產行│灣茶園(大金)││物編號67│├──┼───────┼─────────────┼─────┼─────┤│15│同上│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本院扣押證││││灣茶園(小金)│75│物編號68│├──┼───────┼─────────────┼─────┼─────┤│16│同上│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本院扣押證││││灣茶園(大銀)│665│物編號69│├──┼───────┼─────────────┼─────┼─────┤│17│同上│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本院扣押證││││灣茶園(小銀)│1710│物編號70│├──┼───────┼─────────────┼─────┼─────┤│18│同上│ 松柏嶺 茶AKK(金包)│20│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1│├──┼───────┼─────────────┼─────┼─────┤│19│同上│松柏嶺茶AKK(銀包)│20│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2│└──┴───────┴─────────────┴─────┴─────┘附表二┌──┬───────┬─────────────┬─────┬─────┐│編號│扣押處所│扣押物品名稱│數量(盒)│附註│├──┼───────┼─────────────┼─────┼─────┤│1│王哲謙所開設之│一斤裝茶葉(單價6000元)│6盒│本院扣押證│││那魯灣茶園│││物編號25│├──┼───────┼─────────────┼─────┼─────┤│2│同上│四兩裝茶葉(單價1600元)│36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8│├──┼───────┼─────────────┼─────┼─────┤│3│同上│一斤裝茶葉(單價12000元)│20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8│├──┼───────┼─────────────┼─────┼─────┤│4│同上│一斤裝茶葉(單價10000元)│8盒│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9│├──┼───────┼─────────────┼─────┼─────┤│5│林仲圖住所│阿里山茶葉罐│19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0│├──┼───────┼─────────────┼─────┼─────┤│6│同上│貼紙│40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3│├──┼───────┼─────────────┼─────┼─────┤│7│同上│禮盒│2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4│├──┼───────┼─────────────┼─────┼─────┤│8│同上│手提袋│1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5│├──┼───────┼─────────────┼─────┼─────┤│9│同上│四兩裝真空袋│950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1│├──┼───────┼─────────────┼─────┼─────┤│10│同上│半斤裝真空袋│300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2│├──┼───────┼─────────────┼─────┼─────┤│11│同上│出貨單│11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12│同上│對帳單│3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8│├──┼───────┼─────────────┼─────┼─────┤│13│同上│運費請款單│3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9│├──┼───────┼─────────────┼─────┼─────┤│14│嘉義縣民雄鄉工│阿里山茶葉罐│20罐│本院扣押證│○○○區○○路39-1│││物編號2│││號 蔡勝利 居所││││├──┼───────┼─────────────┼─────┼─────┤│15│同上│阿里山高山茶印刷紙│2200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16│同上│阿里山標籤貼紙│30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6│├──┼───────┼─────────────┼─────┼─────┤│17│同上│越南茶葉│3包│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18│同上│越南茶葉(樣品)│2包│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19│同上│出貨單│18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5│└──┴───────┴─────────────┴─────┴─────┘附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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