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 楊凌忠
己○○丙○○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各應繳上訴費用新台幣伍拾壹萬零玖拾陸元(最高法院74年度台聲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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