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 蔡麗雲 、 蔡妙珠 、 蔡清仲 、 蔡麗婉 、 蔡清暉 、 謝韶郁 、 謝韶瑋 、 王詩茜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