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