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債務人 薛伶俐 債務人 吳健民
一、㈠債務人薛伶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薛伶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健民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薛伶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陸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薛伶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