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啓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8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啓家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更正為「曾啓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5日執行完畢。」;同欄第7行「於103年8月9日1時29分許」應更正為「於103年8月8日22時9分許」;同欄第9行「桃園縣龍潭鄉」應補充為「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同欄第15行「桃園縣龜山鄉」應補充為「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詐欺方式取得相當於新臺幣1,800元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8984號被告曾啓家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啓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9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未攜帶足夠現金,無力支付搭乘營業用小客車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3年8月9日1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粉寮路口招攬 宋崇霖 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於上車後向宋崇霖佯稱:欲至桃園縣○○鄉○○○○道口云云,致宋崇霖不疑有他,誤信曾啓家有給付車資之能力與意願,搭載曾啓家至上開交流道口,嗣抵達上開交流道口,曾啓家藉故至另外一台車上與朋友聊天,再回到車上時又接續佯稱:欲返回上車處(即新北市○○區○○路與粉寮路口)附近;待宋崇霖駕駛車輛回到新北市○○區○○○街○○○號時,曾啓家又佯稱:欲至址設桃園縣○○鄉○○○路○○巷○○號之長堤汽車旅館云云,當宋崇霖駕駛車輛至該處時,曾啓家下車又再上車佯稱:欲返回新北市○○區○○○街○○○號云云,當宋崇霖駕駛車輛至該處,曾啓家邀請宋崇霖進入屋內,惟宋崇霖進入屋內後,曾啓家仍拒付車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800元,該屋屋主見狀即留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給宋崇霖,請他改日再聯絡。嗣後宋崇霖數度以電話與該屋屋主聯繫,該屋屋主均表示:曾啓家常常搭車不付錢等語,宋崇霖至此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宋崇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啓家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宋崇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後,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檢察官謝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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